陕西省老教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陕西省老教授协会(英文名称为:The shaanxi senior professors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SSP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年龄在50岁以上的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和其它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学者所组成,为发挥他们的学术专长,继续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而自愿结成的全省性、多学科、非盈利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发挥协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老教授、老专家的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广大老教授、老专家,继续支持改革开放、开拓创新、与时俱进,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繁荣我国教育、科技、文化事业服务,为促进陕西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本会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教育厅、社团登记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为独立法人。
第五条 本会会址:陕西师范大学。电话:029-8530808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根据国家和社会的需要,以服务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开展教育培训、咨询服务、科技研究开发、学术交流等活动。
(一)承担教学任务。接受高等院校和其它单位聘请,承担讲课、专题讲座、课题研究、指导研究生、培养青年教师和进行教学管理、调查研究、教学质量评估等工作。
(二)开展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按照社会多方面的要求,协助和办好各类民办高等学校,特别是办好大学后的高层次人才教育,为国家培养高素质专门人才。为各行各业管理干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提高其思想业务素质。
(三)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并将研究成果提供决策者参考。
(四)根据地方企事业单位的项目要求,进行评估、论证、咨询、中介、开发等多种服务。
(五)组织编写编译教材、资料、丛书,推荐出版高水平的学术专著和科普读物。
(六)开展对我省文化遗产的挖掘、保护、整理和研究工作,为弘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培养民族精神做贡献。
(七)面向会员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认定工作。
(八)表彰和奖励做出优异车成绩的老教授、老专家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九)参与组织和推动普及科学知识的活动,为全社会形成崇尚科学、反对迷信的社会风气服务。
(十)组织会员开展形式多样、内容生动活泼的联谊活动。
(十一)组织会员办好服务实体。
(十二)宣传和推动老年人自身的健康建设,益寿延年。
(十三)其它。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类。凡在陕西地区并且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个人会员
(一)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或其它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学者以及长期从事高教工作,有丰富管理经验的教育工作者;
(二)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愿意和能够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热爱祖国,品质优良,作风正派;
(四)维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
团体会员
在拥护本会章程,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下列团体或单位可作为单位会员加入本会:
(一)各高等学校老教授学(协)会;
(二)规模较大的科研院所等单位的老教授和老专家学者组成的社会团体;
(三)以老专家为主体,具有法人地位的高智力社会团体和科技企业等实体。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取得本会有关信息、资料;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五)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不交办的任务;
(三)维护本会的社会信誉和合法权益;
(四)与本会交流业务信息;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入会和退会
(一)入会
1.个人会员须有会员两人介绍,填写入会申请表;单位会员应提交有关证件和简介,填写入会申请表;
2.经常务理事会或由其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3.发给会员证件。
(二)退会
1.个人会员应书面或口头通知本会并交还会员证;团体会员应提交书面通知,交回有关证件,处理好遗留问题;
2.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劝告无效,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可劝其退会或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协会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变更、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件。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修改章程必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哟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厅审查,经民政厅批准,但延期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优良、正派;
(二) 热爱老教授事业,在本会业务领域成绩较显著,影响较大;
(三) 有较广泛的社会联系和较强的活动能力。
第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通过选举产生。根据需要,协会设名誉会长、顾问。名誉会长、顾问由理事会研究聘任。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聘任名誉会长、顾问等;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行职权,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理事会决议,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二) 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及财务状况;
(三)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五)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协会内部机构管理制度;
(八) 决定表彰奖励;
(九)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其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征询意见,作出相应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条件是:
(一) 政治思想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廉洁奉公,有奉献精神;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的管理能力;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5周岁,个别因工作需要可适当放宽;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学会的日常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人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组织发挥本会优势,为社会做贡献。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负责本会思想政治和作风建设。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决定和执行办事机构的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
(六) 负责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和作风建设,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七)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领导集体,负责本会日常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及时研究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利于管理,分别设立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或分会等机构,并按规定报批。
第二十九条 协会下属的专业委员会不具备法人地位,对外交往或行文应使用“陕西省老教授协会XX专业委员会”全称。其活动应在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进行,对外签订合同契约,须经本会书面授权。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有偿服务收入和本会举办各项活动的合法收入;
(四) 政府资助;
(五) 二级机构、单位会员、主办实体机构缴纳的经费;
(六) 利息;
(七)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由本会秘书处根据常务理事会决议负责管理,并按时向理事会、会员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遵照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审计机构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组织规定,本会建立党组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将根据形势发展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会实际补充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2010年3月14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