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老科学技术教育工作者协会章程
(审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陕西省老科学技术教育工作者协会(简称:陕西省老科协)。英文译名:Shaanxi Province Association of Senior Scientists Technicians and Educators(缩写:SPASSTE)。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以陕西省离退休科学技术教育工作者为主体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中国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的团体会员,是党和政府联系全省老科学技术教育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广大会员服务和加强自身建设的工作定位,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积极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为科技进步、经济繁荣、社会发展和民族振兴再做贡献;坚持依法治会、民主办会的原则和“发挥优势,量力而为,逐步前进,务求实效”的工作原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利国利民和有利于会员身心健康的活动,同时维护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陕西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址:西安市东郊建工路19号新城科技产业园新园产业大厦6层B座(邮政编码:71004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发挥老科协组织和老科技教育工作者在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中的参与和推动作用,组织老科技教育工作者参与地方科技发展规划的编制,重大工程项目的咨询调研,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学术论文和提供决策建议和意见;
(二)组织老科技教育工作者积极参与科技考察、科技开发、科技创新、科技咨询、科技培训、工程设计与监理、新技术推广、科技及经济建设项目评估等活动,兴办与本章程相符合的科技、经济、医疗、保健、教育等各类经济实体;
(三)发挥老科协组织和老科技教育工作者在培养教育下一代中的示范和教育作用,向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开展针对青少年的科普宣传活动,引导青少年增强科技创新意识和科技实践能力;
(四)面向贫困地区,开展科技扶贫工作;
(五)进行老科技教育人才资源开发,向省内外举荐老科技教育人才,为发挥老科技教育工作者的才华创造条件;
(六)面向本会会员,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认定工作,真实反映会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七)表彰奖励在老有所为、再做贡献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先进老科协集体和优秀老科技教育工作者、突出贡献者、先进老科协工作者;
(八)加强省内外老科技教育工作者团体之间的联系和协作,探讨老科技教育工作者团体的基本特点、活动范围、发展规律,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促进我省老科技教育工作者群众团体的健康发展;
(九)开展同国内外相关组织的友好交往和学术交流与合作活动;
(十)关心和维护本会会员及其团体的合法权益,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的呼声、要求和建议,举办为老科技教育工作者服务的福利性事业,开展有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把老科协建设成老科技教育工作者之家。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一)团体会员:各设区市老科技教育工作者团体;全省性行业老科技教育工作者团体;大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老科技教育工作者团体;具有法人资格的高科技企业和从事老龄事业的企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已经离退休的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教育工作者及其管理干部。
(三)名誉会员:支持本会事业的在外省市工作或定居的陕西籍的知名专家、学者,以及港、澳、台和海外华侨中的知名专家、学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由企事业单位批准成立的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书面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团体会员应附团体主管部门意见,法人资格单位或社会团体登记证影印件(或企事业单位批准成立单位老科协的批准件),团体章程以及领导成员名单。经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审核通过,即可接纳为本会团体会员,并通过发文正式通知;
(三)个人会员经所在团体会员组织批准即可入会;
(四)授予省老科协荣誉会员称号者,须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发给荣誉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个人会员应交回会员证。团体会员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者,本会将书面通知提醒;若通知后一年内仍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者,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触犯刑律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贵人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如不到2/3人数,可用通讯方式征求意见),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其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或注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有关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会财务预算和决算;
(十二)授予名誉会长、荣誉理事、名誉会员,聘请高级顾问;
(十三)决定表彰奖励;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二)项的职权。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休会期间,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对协会有关问题进行民主协商、科学决策。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向常务理事会负责,为常务理事会办事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若干名专职工作人员。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日常工作由秘书处具体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秘书长为专职,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职年龄和任期,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因特殊需要在老科协任职的在职干部须经干部管理权限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从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中产生,经会长办公会议确定后本会法定代表人须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或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査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领导秘书处工作,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及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设立的专业委员会、行业分会等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执行本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组织活动,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有关部门的资助和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财政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所属企事业单位依照与本会签订合同上交的收入;
(六)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调拨。
第三十七条 本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与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7月31日陕西省老科协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